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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年多以前罐车“投毒”就存在
7月2日,有媒体记者曝光罐车运输乱象,称卸完煤制油的罐车未经清洗直接装运食用大豆油。3日,有罐车司机透露,为了节省开支,很多罐车都不清洗,各种化工液体都有可能与食用油共用罐车运输。
6日,中储粮作出回应,将加大风险排查。8日,中储粮食用油品牌金鼎食用油作出回应:“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,支持去检测。”随后,汇福粮油称“这不是我们单位的油罐车”。不超一小时,多家上市公司皆否认煤油食用油混装。就在金鼎回应的四个小时后,中储粮金鼎食用油下架。事件持续发酵,引发各行各业广泛关注。
9年前就有罐车混装食用油?
记者在梳理过程中,早在九年前就有人撕开“罐车混装食用油”事件的面具。2015年,湖南都市和经视的新闻节目《真相大调查》记者接爆料称,湖南衡阳、永州等地不少罐车装载强腐蚀性化学品运送到目的地后,为节约成本避免车辆放空回程,会在当地装载其他货物运回。
该报道播出后,长沙县食安办迅速反应,联合长沙县食药监,长沙县交通运输局,黄兴镇政府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,对湖南以仁油脂公司进行了查处。执法人员已经责令该厂家暂停生产,同时也对油厂内八个储油罐内的油品全部进行了抽样检测。
谁曾想,在这9年间,这种“投毒行为”竟然一直存在,甚至是“公开的秘密”。
“混装油”都去哪了?
涉事的两家企业为食用油的生产加工企业,属于整条产业链的中游位置,向上对接进口油料作物与油料种植的上游公司,向下便是包装运输、销售等下游环节。
图表制作:界面新闻 何苗
它们的油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流通到消费端。一种是以散装卖给客户,这些客户通常是中小型的食用油分装工厂,生产桶装食用油再卖给消费者;或者是需求量较大的食品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。另一种则是直接包装成桶装食用调,以自有品牌通过渠道和经销商卖给消费者。
“混装”事件曝光之后,消费者不免心存芥蒂——用煤油油罐车拉食用油,是不是一个普遍的现象?运输行业的工作人员称理论上混装依然是小概率事件。
“以前会有混装的情况,现在基本没有了。”一位河南的运输行业人员提到,现在的运输货车已经变得更加细分,不同类型货车材质不同,这也是货品难以混装的原因。以油罐车为例,车型可分为3类和8类,分别适装易燃易爆物品与腐蚀品,煤油就属于“3类”货品。此外,现在的运输车负责装载哪一类货物,从外观上便可看出来,如果是平时运输煤油柴油等的,则会有很大味道,遇到厂家的安全检查一定过不去。
食用“混装油”会有什么危害?
据《法医学杂志》在2005年发表的关于幼儿误食煤油后死亡案例的法医分析学术论文,煤油是一种广泛应用的燃料和有机溶剂,含有多种石油分馏物,如烷烃、芳烃、不饱和烃、环烃。碳原子数为10~16。此外还含有少量的杂质,如硫化物(硫醇)胶质等。致死量成人约20~30ml。口服煤油中毒的临床表现为咽、胃烧灼感,腹痛、呕吐。24小时后可出现中等发热,尿少。如大量吸收可出现嗜睡、青紫、呼吸浅,亦可发生肺炎、肺水肿。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时,可导致丧失知觉,昏迷,呼吸衰竭而死亡。
少量但长期服用煤油对身体有何危害呢?据相关专业人士介绍,其目前并没有见过针煤油慢性中毒的病例或数据,但长期摄入煤油中所含烃类物质,不排除有致癌、致畸、致突变等多种危害的可能性。
罐车混装食用油会涉嫌犯罪吗?
首都师范大学刑法专业教授、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肖怡表示,在确定相关行为人有故意向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前提下,经办案单位根据具体情节认定后,相关行为人和涉事单位都有被认定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。
肖怡表示,生产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,单位犯本罪的,实行双罚制。除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,还要处罚单位,对单位一般采用罚金刑。
资料来源:界面新闻、海南禁毒、正观新闻等
(大众日报·大众新闻客户端记者 许光宇 策划 王建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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