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拟禁止生产、销售违规低速电动车 新规现正向社会征求意见
低速电动车,常见于各种老头乐,驾驶者一般上了年纪,多数情况下目无法纪、横冲直撞,给正常的交通参与者带来了不小的麻烦,一旦与之发生交通事故,则更加难缠。因此,不少网友纷纷呼吁各地出台相关政策法规,限制此类车型上路行驶。
近日消息,为进一步加强天津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,天津市公安局、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、天津市市场监管委、天津市交通运输委联合起草了《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通告》)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各级机关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,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7月21日。通告主要内容如下:
一、本《通告》所称违规低速电动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,未列入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,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、四轮车辆(包括老年代步车等),属于机动车。
二、禁止生产、销售违规低速电动车。在本市生产、销售违规低速电动车的违法行为,由市场监管部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《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》相关条款处理。
三、禁止利用违规低速电动车从事客运、货运经营。
四、对本《通告》发布之前购买的违规低速电动车设置过渡期,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。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,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。违反通行规定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。
五、过渡期后(2024年1月1日起),违规低速电动车严禁上道路行驶,严禁在道路以及广场、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停放。违规上道路行驶或停放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。
六、邮政快递、园林绿化、环卫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违规低速电动车要加强日常管理,过渡期内的行驶、运营要符合相关规定,过渡期后全部更换为合法车辆。
七、本《通告》所称违规低速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《特种设备目录》中的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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