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女子在公共场所拍裸照被捕是怎么回事?
据星岛环球网报道,香港警方于6月3日下午接报案,有巿民浏览社交平台期间发现4张不雅照片,显示一名女子在观塘海滨长廊裸露自己的身体、胸部及私密部位。警方调查后,6日以“猥亵裸露身体”及“发布淫亵及不雅物品”罪,拘捕一名40岁本地女子。
消息称,被捕人李某任职餐厅服务员,家住观塘翠屏北邨,已婚,有3名子女。她自去年7月起在社交平台账号发布淫亵影片及相片,数量涉及多达120条的影片及相片。在其推特账号上声称自己是“良家妇女”,但“喜欢露出”,又形容自己样貌身材普通。警方相信她为一己私欲犯案,在案中没有金钱得益。
根据她上传的相片所见,她曾在闹市街头“晒胸”,足迹遍及淘大花园行人天桥、铜锣湾避风塘行人隧道、上环城皇街、都爹利街煤气灯附近、愉景新城附近行人天桥、沙田公园拍摄,日头晚上都有,连M+博物馆外都有。
观塘警区科技罪案调查组主管邓智成在记者会上表示,警方在涉案女子的社交平台账号内,发现逾百条她曾经发布的淫亵视频及相片,这些视频分别在商铺、郊野公园、交通工具及酒店所拍摄,不分场合、不分昼夜,也不分对象,当中拍摄的场合不乏熙来攘往的街道或餐厅,被捕人在相关场合中作出令人咋舌的行为。
邓智成称,警方对这类为满足一己私欲,不负责任在公众场合裸露身体,作出各种淫亵及猥亵的自私行为,予以强烈谴责;而拍摄者更将视频及相片上传至自己社交平台,任人查阅,对网络上年轻人及儿童造成心智影响。
根据《刑事罪行条例》第148条“在公众地方的猥亵行为”,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辩解,在公众地方或公众可见情况下,猥亵暴露其身体任何部位,即属犯罪,一经定罪,最高可被罚款2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。另外,根据《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》(第390章)第21条,任何人如在香港发布淫亵物品,不论是否知道该物品是淫亵物品,均属犯罪。一经定罪,最高可判处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3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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